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灰制品有限公司、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0747号
原告:徐州***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官路村。
法定代表人:李彪,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杨国张,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增群,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增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