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02民终109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59490062XT),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2014842249),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6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称其与被上诉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其公司的权利已得到实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2)琼0271民初164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758元(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4,379元),减半收取4,379元,由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58元(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379元,由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三亚广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4,37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6日印制
(共印7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