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821执2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620148422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中路23号自编一栋办公区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716043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74050634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182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8477.5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为24847.67元,以148477.5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9日按年息3.85%计至付清之日止)、受理费1876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0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77201.9元(含迳付受理费1876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粤A3××**、粤AC××**、粤AC××**、粤A5××**、粤A0××**、粤A0××**、粤A4××**汽车各一辆的档案,但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 2、查封被执行人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京A5××**、京GH××**、京LJ××**、京P7××**汽车各一辆的档案,但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 三、委托被执行人登记地址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821执21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