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7执10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九所镇九所高速路口东300米。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海南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琼9027民初163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未返还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钢管10267.5米,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同意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9日前返还钢管10267.5米,逾期未能返还,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赔偿说明赔偿给原告;二、截止2023年5月24日,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暂计拖欠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租赁费324517元;还款方式: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当天内支付10万元给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剩余租金224517元于2024年2月9日前支付给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转账银行卡,企业名称: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东利国支行;开户账号:×××);三、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剩余租金(自2023年5月25日起按照10267.5米×0.013元×天数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钢管之日止)给原告;四、如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租赁费同时愿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付款的租赁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全部钢管之日止);五、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责任追究;六、其他无异议;七、如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还款,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有权随时就未偿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并主张利息;八、案件受理费3083.88元,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94元,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承担案件受理费1541.94元(原告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已预缴案件受理费3083.88元,应退1541.94元给原告。)。申请执行人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琼9027民初163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16036.67元及利息,执行费6140.55元。本院立案受理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4723.03元并已拨付至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乐东九所万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以与被执行人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琼9027执10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审核:***撰稿:***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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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4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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