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某乙有限公司等与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1732号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96民终17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习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海唐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 法定代表人:阎某,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卢某,女,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礼纪镇。 上诉人海南习山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海唐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吴某、海南宏基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卢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5)琼9006民初4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自2026年4月23日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习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