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建材仪器经销部、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271民初4477号
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经营场所甘肃省**关市胜利路中15-8号,注册号620200600170433。
负责人:董志刚,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峰,**关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青年大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6952N。
法定代表人:姜万军。
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城建材仪器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租赁费和材料款共计3162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4802.70元。以上合计46432.3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6日,由被告全额出资注册的通辽市万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约定万泰公司在承建酒钢热电厂铝电一期工程时,租赁原告脚手架及相关配件,丢失配件按照原价赔偿;租赁费按月结算,逾期未交按日加收2%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万泰公司出租了脚手架及相关配件,但万泰公司未依约租赁费。万泰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不久就要注销,故要求原告将租赁费发票开到了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由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实际并未履行。2018年12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要欠款,被告遂将付款事宜交由其项目经理秦国权处理,但秦国权也一直推诿拒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询,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7月2日注销,丧失了主体资格,原告对此认可。据此,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元,依法退还原告*****城建材仪器经销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敏
书 记 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