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2018)辽10民终1266号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民终12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青年大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电四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三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电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省三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两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确定的工程施工地点分别在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和抚顺市顺城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进行审理不当。本案发回后,请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移送至有管辖权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6)辽100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曦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