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8262号
原告: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路91号1-103。
法定代表人:李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阁,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22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宝君,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浦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皓,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7元,减半收取计5258.5元,由沈阳市飞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荣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嘉
书 记 员 郑含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