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民初1563号 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天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住**满族自治县。 ***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