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民初1563号
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满族自治县**镇天后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22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君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满族自治县人,住**满族自治县。
***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