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执40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山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21xx××××xx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