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水泥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执40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鸣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山某某水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某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21xx××××xx5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