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易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33幢3层3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80433446Q。
法定代表人:马文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行建,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清梅,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朱林,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市。
原审被告: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3250151749003。
法定代表人:代金红,系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勋,系左门乡政府党委政法委员、副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林和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左门乡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5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王红云
审 判 员 黄晓春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丕君
书 记 员 郑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