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243号
原告:***,男,1995年8月1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普清梅,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33幢3层3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080433446Q
法定代表人:马文晋,总经理。
被告: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姚安县左门乡干海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517490-0
负责人:代金红,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姚安县左门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兴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