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3民初72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系原告哥哥。
被告:鄂尔多斯市城投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娟,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城投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 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