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民初60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住彝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彩龙,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087867。
法定代表人:马学万,董事长。
被告:云南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明波立交桥旁滇池柏悦5幢14楼1401-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8829356P。
法定代表人:张成富,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云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4元,减半收取计2,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长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