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351号
申请人:**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明波立交桥旁滇池柏悦5幢14楼1401-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68829356P。
法定代表人:张成富。
被申请人:**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海宏路42号滇池湖岸花园二期2-8-1地块2幢二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98821709。
法定代表人:汤惠明。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3400号申请人**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014464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堃驰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014464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驰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