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35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大道烽火机电市场A区1栋19-20号。
法定代表人:余国刚。
被执行人:武汉天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老公安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智远。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天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天博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2050123704000000393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26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汉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