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2264号
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71679202P,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
法定代表人:赵承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韦兴台,男,汉族,1956年6月9日生,户籍地独山县,现住独山县,公司法务。
被告:贵州独山瑞进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470583598,住,住所地独山县经济开发区创客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刘帮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独山瑞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2020年11月27日,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经查,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国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