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98号
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249号。
法定代表人:郭满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响,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2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7元,由原告河南世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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