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

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执恢762-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82327831J。
法定代表人:姚令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前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66119311L。
法定代表人:蔡继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1123民初21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4706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已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进行了查询,查询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注册、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屋已查封。
三、已将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罗田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奥贝格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祥
审判员  曾建平
审判员  瞿学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