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8897号之一
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9XL。
法定代表人:冯庆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韵红,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照添,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坤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38X9。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坤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佳坤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1.06元,减半收取计625.53元,财产保全费600.43元,合计1225.96元,由原告广东骏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彩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冯伟康
欧阳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