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30财保211号
申请人: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一层自西往东数第四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97802574M。
法定代表人:陶先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住嘉祥县。
申请人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扣押。申请人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立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期限2019年6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林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