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一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15号二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1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广西一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实际到位金额1176704.7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8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
审判员苏懿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