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二初字第657-5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反诉被告惠州市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徐某,。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惠州市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徐某、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提出了反诉,并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反诉被告惠州市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3319043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反诉被告惠州市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19043元的财产;
二、查封被告广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座落于南宁高新区滨河路15号2#厂房。(邕房权证高新区字第××号,查封价值以3319043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