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1
***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阳法民三初字第127号
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全,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万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