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无线射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3009号之一 原告:***无线射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荣乐东路(**II-6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11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线射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提出以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横岗支行,账号:XXXXXXXXXXX********)已被足额查封,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笋岗支行,账号: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无线射频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告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笋岗支行,账号:XXXX********)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