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85号罗湖科技大厦51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丹丹,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一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15号二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一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惠州市海能天地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亚湾西区新寮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海能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一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海能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家开
审判员***
审判员曾亦桦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