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7578号
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窝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0623K。
法定代表人:柏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万全村陶家院子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9462E。
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4月23日签订《东衡槟城酒店电梯轿厢、厅门装饰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渝北区回兴镇的东衡槟城酒店内的4台电梯进行相关装饰工作,合同总价款为191862元。合同还约定了安装工期、质量保证、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相应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未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装饰款28744.8元及违约金。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被告签订的《东衡槟城酒店电梯轿厢、厅门装饰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双方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重庆市渝北区,故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阙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