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辖终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星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达。
上诉人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在涉案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法律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项目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劲松
审判员 杨超凡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