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694号
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窝凼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4280623K。
法定代表人:柏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警官镇万全村陶家院子组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29462E。
法定代表人:冯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重庆市柏达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利平
二 〇 一 七 年 三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