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6808号
原告:上海菱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255号6幢B区二层219-M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银华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358弄1号106室。
主任:***。
原告上海菱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静安区银华苑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同意电梯修理费为10,000元。被告已于2022年5月6日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菱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菱云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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