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9332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南屏屏工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874431X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段海龙大厦第9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915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058元,保全费1474元,均由原告珠海市宝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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