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4民初4447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洁颖,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段海龙大厦第9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915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才旺,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尾村联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473218130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才旺、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尾村联兴股份经济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民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