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8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11号腾大时代广场B座705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A4K5PD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大厦第9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9151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东侧段11号2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956224857。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诉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685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500********的银行存款1923630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仡承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莞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500********的银行存款19236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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