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707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濂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佛平旧路夏东路***大厦第9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64915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已确认电子送达地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2)伙食费2400元,陪护费192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2]77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7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13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1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30元。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2000元;(2)伙食费2400元,陪护费1920元。 4.原告的工作情况。职务为铁工。双方已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劳动关系。 5.社会保险情况。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 6.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021年11月19日,原告受到事故伤害,2022年1月20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8月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1月19日至2022年5月18日。 7.住院治疗情况。2021年11月19日至同年12月13日,原告因受伤住院治疗24天。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3.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海医院出院小结;4.仲裁裁决书、EMS邮单。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收据、银行流水;2.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3.打卡记录1;4.打卡记录2;5.2021年8月员工工资表、考勤表、支付工资银行流水;6.2021年12月员工工资表、考勤表、支付工资银行流水;7.2022年2月员工工资表、考勤表、支付工资银行流水;8.2022年3月员工工资表、考勤表、支付工资银行流水。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的工资标准问题。原告陈述其为铁工班带班组长,固定工资12000元/月,每月预支生活费,余额年终时由案外人胡丑权跟原告结算。被告则辩称双方约定原告工资200元/天,但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工资表显示原告的工资除日薪200元外,还包含绩效奖、加班费,与被告陈述的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日薪200元相互矛盾,被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即双方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原告的工种,本院按2020年、2021年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9194元/月、10025元/月的标准核算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如下工伤待遇予原告: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2746元。9194元/月×9月=82746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88元。9194元/月×2月=18388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0200元。10025元/月×8月=802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4964元。9194元/月×6月-被告已支付的10200元(2月5700元+3月4500元)=44964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50元/天×24天; 6.护理费1920元。原告因工伤治疗住院,其诉请护理费192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依仲裁裁决支付的131385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9949元(82746元+18388元+80200元-131385元)。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49949元予***; 二、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4964元予***; 三、广东卓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1920元予***;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