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3958号
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1单元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46307Q。
法定代表人张楸枫,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镇、文倩倩,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博学路257号15层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72345029。
法定代表人陆伊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伟伟、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镇、文倩倩,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伟伟、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期为180天,自2017年5月15日开工至2017年11月15日竣工,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工程量的增减、变更等费用按照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的有效书面资料为准,在竣工结算时予以调整,并按照河南省08定额编制索赔预算书。被告收到原告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此外,被告付款逾期的,应当按照逾期时间每日承担逾期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018年6月11日,原告(消防施工单位)、被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作出涉案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8年7月11日,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郑公消验字【2018】第024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9年1月14日,原告将竣工资料移交被告并完成二次消防修改施工。2019年1月21日,原告将施工消防系统移交被告。2020年4月20日,原告制作完成《融创文化大厦项目消防工程结算资料》。2020年4月22日,原告将结算资料交付给被告。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工程款843万元,尚欠原告合同内价款157万元,签证部分价款2618237.54元。原告完成涉案工程后,因被告一直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原告无奈诉至贵院,根据《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八条第19款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齐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处理争议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工时费、诉讼费、技术鉴定费、律师费等)等。原告为解决争议追索工程款,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12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875656.82元;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分别以108万元、50万元、2295657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11日、2019年1月21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和违约金之日止),暂计1000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其中分别以108万元、50万元、2295657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11日、2019年1月21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和利息之日止);四、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4200元。
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案涉工程尚未完成结算也未提供足额发票,根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满足付款条件,原告主张工程款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不应支持。二、工程总价2.5%的总包配合费和19860元造价咨询费应根据合同约定从工程款中扣除,该两笔费用原告无权主张。三、原告未按图纸施工,未安装消防侧喷设备、部分淋喷设备,共计费用106252.99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四、原告部分未施工内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款等责任,违约罚款金额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五、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质量整改不到位、承诺的工程进度拖延、不参加例会等违约情况,被告及工程监理单位就其违约行为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发出处罚通知,明确告知处罚金额和处罚依据,该处罚通知约定的违约罚款36500元应由原告承担,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六、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无依据。综上,案涉工程未完成结算,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付款发票,不具备付款条件,并且原告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甲方)、原告(乙方)签订《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消防系统。主要约定如下:三、合同价款及调整。2.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4.本合同价款为固定价款,合同履行期间不再调整(定额变动、人工费调整、国家政策调整等均不调整)。5.乙方需向总包单位交纳合同总价(不含设备)2.5%的总包配合费,由甲方第一次付款时一次性代扣……7.合同总价款中包含造价咨询费(标底价的0.14%,19860元),由甲方在第一次付款时扣除。8.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因任何理由(包括工程内容漏项等)向甲方申请增加合同价款。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签证,不再对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中标价、合同价进行重新核对。四、付款方式:1.地下部分水管、风管、阀门等安装完毕、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173万元)。2.地上部分水管、风管、阀门等安装完毕、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200万元)。3.风机、水箱、消防控制室等设备全部进场,支付合同价款的15%(150万元)。4.工程完工、设备安装完成调试并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拿到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70%(150万元)。5.竣工验收完毕后,竣工资料交付,商业部分取得开业检查验收意见书且二次消防修改施工完成、调试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100万元)。6.竣工资料合格交付,双方竣工结算完毕(保证甲方后期钢结构及钢网架屋顶施工顺利完成,且商场孙丽开业)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7.剩余结算价款5%的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无息付清。五、工程变更及签证:1.乙方应在变更或签证发生后5日内、工程隐蔽前向监理、甲方提交书面索赔要求及预算书,预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索赔。2.乙方及时提交了书面索赔要求但未及时提交预算书的,以甲方核算的预算金额为准。3.乙方应当按河南省08定额编制索赔预算书(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投标预算书》内价格执行,《投标预算书》内没有的材料价格按2016年第三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执行,信息价缺项按甲方认可的市场价计算)。4.河南省08定额中没有适用子目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认。六、竣工验收与结算。7.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十五、质保期及质保期内服务: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贰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起计算。十八、违约责任:1.甲方付款超过合同要求时间的,应当按照逾期时间每日承担逾期合同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19.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齐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处理争议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工时费、诉讼费、技术鉴定费、律师费等)等。
2018年6月11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2018年7月11日,涉案工程经郑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2019年1月14日,被告签字盖章确认:1.竣工验收完成并取得消防验收意见书。2.竣工资料移交。3.二次消防修改施工完成。2019年1月21日,原告、被告完成涉案消防工程系统移交。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8日前结算资料已交被告。
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对涉案消防工程施工项目签证部分价款按照河南省08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投标预算书》内价格执行,《投标预算书》内没有的材料价格按2016年第三季度《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执行)计算进行司法审计的申请,委托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3月31日,河南中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豫兴造价[2021]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项目签证部分(不含单列部分)2125846.27元;二、单列部分:1、零星用工差额单列部分22638.84元;2、签证JDKJ-2017001单列部分17171.71元。鉴定费50000元。
关于单列部分:1、零星用工差额单列部分。签证JDKJ-2018016、2018019、2018025、2018039中载明人工200元每个,被告签字盖章确认;2、签证JDKJ-2017001载明签证内容为喷淋主管道和支架安装及保护性拆除、防排烟风管保护性拆除及二次安装,施工单位(原告)、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被告)均签字盖章确认。
关于付款:被告主张已付款8420866.3元,原告应付电费5161.08元。原告认可已付842万元(实付8414838.92元+代扣电费5161.08元),不认可2018年12月13日收款人非原告的付款6027.4元。
关于扣款:被告举证lxd-96工作联系单载明,在融创文化大厦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整体工程的顺利进行,你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产生的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未进行施工的内容,我方安排第三方单位代为处理或修复等所产生的费用在办理结算时予以核对并扣除(特殊原因已进入质保期的,在质保金退还前扣除),扣款明细见附表。原告方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8日在该联系单中签字并注明仅代表签收,未确认。附表《第三方单位施工扣款明细》包含11项签证扣款:其中签证zwj-042因消防漏水损坏掉吊顶修复按签证费用扣款;签证005消防阀门提升6个载明按签证费用扣款;其他9项签证扣款157214.5元。签证zwj-042未证明费用。签证005载明6个阀门井,500元/个。
关于罚款:053罚款单罚款100元、063罚款单罚款1000元,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20000元,鉴定费50000元。
以上事实由合同、验收报告、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消防系统移交单、聊天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罚款通知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融创文化大厦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消防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签证部分(含单列)经鉴定工程价款为2165656.82元,单列部分签证工程量及单价经被告签字盖章认可,本院对该部分鉴定结果予以确认。原告请求鉴定签证JDKJ-2018040、2018043未经被告确认,本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出具后,被告申请对合同内未施工部分工程和施工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工程进行鉴定,因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款且经被告验收合格,对被告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扣款:原告于2020年4月8日签收lxd-96工作联系单未提出反对意见,故对该工作联系单记载的扣款157214.5元+联系单005的3000元(6个阀门井×500元/个)=160214.5元予以确认,被告主张签证zwj-042因消防漏水损坏掉吊顶修复扣款27831.83元,签证中未载明金额,被告也未举证证明,本院对该扣款不予支持。关于罚款:053、063罚款单罚款1100元,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律师费12万元,按照合同第十八条第19项约定,由被告承担。综上,被告应付款数额为:合同固定价款1000万元+签证2165656.82元+鉴定费50000元+律师费12万元-总包配合费250000元-造价咨询费19860元-扣款160214.5元-罚款1100元-已付款842万元=3484482.32元。
关于违约金及利息。合同第四条第6款约定竣工资料交付,竣工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价款95%,又根据合同第六条竣工验收与结算第7款约定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90天内核实确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5月8日前结算资料已交付,被告按约定应在2020年8月5日前结算完毕,支付1000万元×95%-总包配合费250000元-造价咨询费19860元-已付款842万元-扣款160214.5元-罚款1100元=648825.5元。合同第四条第7款及第十五条约定质保金自2018年7月11日消防验收合格起满贰年无质量问题一个月内无息付清,即2020年8月11日付款5%质保金500000元。关于签证部分工程款2165656.82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涉案工程交付在前结算在后,签证工程款经本案鉴定确定,故本院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签证部分违约金或利息。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损失,分别以648825.5元、5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8月5日、2020年8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2月13日为9020.48元、6630.55元,之后以3314482.32(质保金50万元+签证2165656.82元+648825.5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1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补齐损失”,本案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律师费已经弥补其损失,其违约金主张,本院不再支持。原告诉请的保险费不是主张权利发生的必要费用,也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314482.32元及利息15651.03元,之后利息以3314482.3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欠付工程款止。
二、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50000元、律师费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74元,由被告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1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崔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