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36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柳杨,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1单元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46307Q。
法定代表人:张楸枫。
原告***诉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金 齐
书 记 员 王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