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368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月1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杨,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楸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素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康诗雯
书 记 员 王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