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业、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2民初3682号
原告:**业,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超、柳杨,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楸枫,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业诉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业撤回对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业负担。
审判员  王改英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