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6980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长青,郑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46307Q,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红松路52号1幢1单元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楸枫。
被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与被告郑州建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