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10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2#19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2)皖0104民初7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13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50元,共计818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中徽博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87.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