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3民初273号
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阳光四季城A-4-1#幢8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均,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中华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工程款1900000.0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双滦营销服务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双滦营销服务部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工程款190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