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75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水街2号世贸商城3号楼5**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MA5MWN3K6L。 法定代表人:蓝业权。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中泰路11号北部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99701157N。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广西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元,案件保全费2035元,合计4957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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