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联铭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381民初839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广西联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16号鼎盛中央城9栋13层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MA5KENEE7H。 法定代表人:韦企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724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广西联铭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广西联铭建设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案义务为由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77元,保全申请费2871元,合计7048元(原告已预交7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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