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某某矿业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731民初1769号
原告:冀中能源***矿业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下花园区新立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平乐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冀中能源***矿业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冀中能源***矿业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冀中能源***矿业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