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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荔浦利龙农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121民初1435号 原告荔浦利龙农林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等13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制作(2022)桂11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桂112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1行、第2行“桂花苗木小苗胸径3厘米每株8元”补正为“桂花苗木小苗胸径3-5厘米每株3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