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民初2261号
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昕月,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能,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胜寒,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傲公司)诉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南京水利研究院)与第三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栏江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品傲公司诉称,原告品傲公司系“品傲光电Pi-Optics”图文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被告共签订4份《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南京水利研究院向原告品傲公司购买6台光纤光栅分析仪。2011年10月15日,原告应被告要求携带1台仪器前往第三人牛栏江公司项目现场完成验收交付,并进行技术指导。后被告南京水利研究院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剩余5台仪器未完成交付。2019年4月,原告在第三人项目现场“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输水线路安全监测项目”发现有7台标有原告名称的假冒仪器正在使用,且从投入使用至今多次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承认前述7台仪器系其采购自案外人上海拜安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再销售给第三人使用。上海拜安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称其系在被告的明确要求下,在涉案产品的正面明显位置印上原告企业中文及英文全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商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商标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四、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且至少连续在醒目位置保持3个月;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京水利研究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曾表示要通过异地审判造成其诉累,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故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品傲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在第三人牛栏江公司项目现场即“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输水线路安全监测项目”中使用,该侵权结果发生地属本院管辖范围。且被告南京水利研究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并非法定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综上,原告品傲公司向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归本院管辖。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能熊
审判员***
审判员*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