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06民初11031号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南京水科院)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静,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长燕,第三人南京水科院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虎踞关104室系第三人南京水科院所有,南京水科院对虎踞关104室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原系第三人南京水科院的职工,但原告被南京水科院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后已经不具有南京水科院职工身份,且第三人南京水科院明确表示现在原告无权租居虎踞关104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虎踞关104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非虎踞关104室的所有权人,亦未与南京水科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无权占有虎踞关104室,故南京水科院要求被告腾空并返还虎踞关104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南京市。原告***原系第三人南京水科院职工,承租虎踞关104室,1987年5月,原告经由南京水科院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一年,到期未归国。原告被南京水科院按自动离职处理,原告不再是南京水科院职工。1992年7月13日,南京水科院(甲方,出租方)与***(乙方,承租方)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约》,约定由***承租虎踞关104室房屋,租期三年。租赁期满,乙方继续租用房屋,须经甲、乙双方议定并办理续约手续。原告***于1999年加入美国国籍。被告***非南京水科院职工,与第三人南京水科院无房屋租赁关系,目前居住于虎踞关104室房屋内。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南京市; 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嵇娟
书记员  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