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9)云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品傲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傲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2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上诉称,被上诉人曾经就所谓商标侵权与上诉人多次接洽,上诉人也把商品购货人上海拜安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信息告知被上诉人,若该产品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海拜安公司应为侵权人而非上诉人,而被上诉人的诉状却称已与上海拜安公司达成和解。另据上诉人所知,上海拜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某曾任职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上诉人对此有理由怀疑本案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上海拜安公司恶意串通,意图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亦曾扬言要通过异地审判,造成上诉人讼累,以及通过自媒体报道给上诉人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被上诉人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了通过异地审判等手段给上诉人造成不良影响,达到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非法目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223号,应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品傲公司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系在第三人牛栏江公司项目现场即“云南水投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输水线路安全监测项目”中使用,侵权结果发生地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书记员 蔡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