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与玉泉区红远方建材经销部、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民终239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普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泉区红远方建材经销部。
经营者:方元洪,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谯井熊,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颖,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原审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负责人:贾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瑞芳,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玉泉区红远方建材经销部、谯井雄、王颖、原审被告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辛宗寿
审判员 郭丑红
审判员 于晓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