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某某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4执791号
西安市**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2073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6207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37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879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溧阳晶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842547.24元(含资金占用费146669.94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7976.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379元、执行费28791元)。现已将案款2813756.24元发还申请人西安市**区熙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费28791元已缴纳,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4执79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7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